|
|
首頁 > 服務中心 > 技術(shù)文章 |
|
>>環(huán)境試驗設備對試驗產(chǎn)品的要求 |
環(huán)境試驗設備對試驗產(chǎn)品的要求 |
|
時間:2011/2/10 |
|
環(huán)境試驗設備絕對不能用于對下列物質(zhì)或含這些物質(zhì)的試驗: (一)、爆炸物: 1.硝化甘醇(乙二醇二硝酸酯)、硝化甘油(丙三醇三硝酸酯)、硝化纖維素及其它爆炸性的硝酸酯類。 2.三硝基苯、三硝基甲苯、三硝基苯酚(苦味酸)及其它爆炸性的硝基化合物。 3.過乙酸、甲基乙基甲酮過氧化物、過氧化苯甲酰以及其它有機過氧化物。 (二)、可燃物: 1.自燃物: 金屬:"鋰"、”鉀”、"鈉"、黃磷、硫化磷、紅磷。 賽璐璐類:碳化鈣(電石)、磷化石灰、鎂粉、鋁粉、亞硫酸氫鈉。 2.氧化物性質(zhì)類: (1) 氯酸鉀、氯酸鈉、氯酸銨以及其它的氯酸鹽類。 (2) 過氧酸鉀、過氧酸鈉、過氧酸銨以及其它的過氧酸鹽類。 (3) 過氧化鉀、過氧化鈉、過氧酸鋇以及其它的無機過氧化物。 (4) 硝酸鉀、硝酸鈉以及其它的硝酸鹽類。 (5) 次氯酸鉀以及其它的次氯酸鹽類。 (6) 亞氯酸鈉以及其它的亞氯酸鹽類。 (三)、易燃物: (1) 乙醚、汽油、乙醛、氧化丙烯、二硫化碳及其它燃點不到-30℃的物質(zhì)。 (2) 普通乙烷、氧化乙烯、丙酮、苯、甲基乙基甲酮及其它燃點在-30℃以上而小于0℃的物質(zhì)。 (3) 甲醇、乙醇、二甲笨、酸醋戊酯及其它燃點在0℃以上低于30℃的物質(zhì)。 (4) 煤油、輕油、松節(jié)油、異戊醇、酸醋及其它燃點在30℃以上低于65℃的物質(zhì)。 (四)、可燃性氣體: 氫、乙炔、乙烯、甲烷、乙烷、丙烷、丁烷及其它在溫度為15℃時1大氣壓情況下可能會燃燒的氣體。
|
|
|
|
相關資料 |
|
|
|
|
|
|
|